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2年度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件。
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 林艺 摄
【资料图】
据介绍,2022年,广西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共计6872件,其中1件案件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受理的案件中,民事案件6790件,同比下降19.66%;刑事案件71件,同比增长10.94%;行政案件11件,同比增长37.5%。所受理的案件情况呈现出涉诉民事纠纷降幅较大;知产刑事保护力度加大;涉互联网案件持续增加;知产公益诉讼实现零的突破等特点。
【2022年广西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件(节选)】
一、邓某元等九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0年开始,邓某元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李某清、刘某库等人以低价购进《新华字典》《小学教材全解》等侵权盗版相关书籍,并在自己经营的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的书店处以真假混卖方式出售。涉案侵权盗版出版物共计56种26809册,全部图书定价总额为823326.56元,非法出版物共计50 种11425册,图书定价总额为241361.6元。而在此前,邓某元已出售被侵权盗版出版物2280册、非法出版物449册。
李某清通过邓某元邮寄给其的样板向上家购买一批盗版书籍,通过物流发货给邓某元从中赚取差价,共查处侵权盗版出版物总计13671册、定价总额为536672.8元。
此外,曾某才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查处涉案侵权盗版出版物271284册、材料纸张、光碟90707张、绳索538捆、半成品440叠、工具器材12台。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元等9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元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判处曾某才等8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柳州市林盛贸易有限公司诉广西第九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璟螺香”螺蛳粉商标权案
柳州市林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盛公司)是“璟螺香”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其在2021年4月与第九派公司签订《螺蛳粉产品加工协议书》,委托广西第九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九派公司)生产“璟螺香水煮型螺蛳粉”产品(以下称涉案产品),约定该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图案、设计所有权归柳州林盛公司所有,品牌归林盛公司独家拥有并使用,第九派公司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销售该螺蛳粉产品。
但第九派公司在林盛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多个网络购物平台销售螺蛳粉。2021年7月,林盛公司发现后,要求第九派公司停止对外销售涉案产品,并委托公证机关对部分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涉案产品情况进行公证取证后,并将第九派公司和其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认为,第九派公司销售的产品外包装袋上使用的图文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该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商相关信息与第九派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致。林盛公司虽与第九派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后生产加工“璟螺香螺蛳粉”产品,但并未许可或者授权第九派公司可以另外在自己生产、销售的螺蛳粉产品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因此,第九派公司未获得林盛公司的许可,生产侵权产品,并提供给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销售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第九派公司停止侵权并向林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5756.15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诉广西巴马晶硒岩泉水业有限公司、广西巴马寿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来源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马丽琅公司)于2006年成立于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其生产的“巴马丽琅”系列天然矿泉水是广西知名品牌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广西巴马晶硒岩泉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马晶硒公司)委托广西巴马寿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马寿天下公司)生产、销售的“巴马景泉包装饮用水”外包装标识、瓶身设计等与巴马丽琅公司生产的“巴马丽琅”神仙泉精品系列矿泉水的包装标识存在高度相似,巴马丽琅公司认为上述两家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巴马丽琅公司的商品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起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巴马丽琅公司的品牌矿泉水产品自上市以来一直采用相对固定的包装、装潢,已构成了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与巴马丽琅公司的产品在瓶型、包装布局、外包装箱设计布局等方面构成相似,易造成公众混淆;巴马晶硒公司和巴马寿天下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攀附了巴马丽琅公司长期经营中积累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巴马晶硒公司和巴马寿天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巴马丽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万元。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黄昳昕 陈雪娇 覃岚
编辑 | 徐雪凝
校对 | 韦一璞
审核 | 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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